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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生态日北京宣传活动上,还启动了首届北京绿色榜样人物评选。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评选活动将围绕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出行等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拟树立10位“绿色榜样人物”,并推荐其中优秀代表参与由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主办的“北京榜样”主题活动。
此外,为提升旅客出行品质,国铁西安局开展客运服务提质专项行动,聚焦基层、基础、基本功,规范基本服务标准,构建普惠、重点、差异等多元化服务体系;根据暑运客流特点,进一步优化调整西安、宝鸡、安康等主要客运站的进出流线、商业布局、引导系统、服务设施,让旅客乘降更加便捷;在西安等客运站建立服务岗位旅客意见征集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接送站、引导、问询等服务优化,更好满足民众的出行需求。(完)
必须坚持自信自立。这是实现重大转变的精神境界和重大原则。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道路可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成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独立自主创造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承诺的‘双碳’目标是确定不移的,但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和方式、节奏和力度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我们自己作主,决不受他人左右。”这鲜明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自信自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数额仍然难以确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相关数额进行酌定。为保证酌定的规范和公平,《规定》第30条、第31条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对酌定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